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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新一批公租房来了!分配办法发布|世界视讯

2023-06-04 23:39:34 来源:弥勒市融媒体中心

弥勒新一批公租房来了!分配办法发布

弥勒新一批公租房来了!分配办法发布


(资料图)

6月1日,弥勒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弥勒市2023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涉及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2023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

弥勒市2023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如何分配?

哪些人可以申请?

一起来看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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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弥勒市2023年第一批拟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共257套,分9个片区,户型含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和单间住房。

北门片区20套,套均建筑面积39-61平方米;

老四中片区、小瓦窑片区7套,套均建筑面积34-51平方米;

吉成小区片区18套,套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和谐家园片区49套,套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和欣家园片区45套,套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北辰花园片区(电梯房)47套,套均建筑面积约37.7-70平方米;

北辰明珠片区(电梯房)9套,套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

云阳新世界10套,套均建筑面积约45-70平方米;

竹园片区52套,套均建筑面积约19.78-58.04平方米。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人数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公共租赁住房各档次条件要求:

(一)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一档(原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640元以下,且己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须取得当地常住城镇户口2年以上;

3.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档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980元;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须取得当地常住城镇户口2年以上;

3.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三档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弥勒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

2.申请人为进城务工家庭或外来务工家庭,在市区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3.连续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

4.在弥勒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四档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政府引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特殊人才,到我市城区内新就业无住房家庭,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具有城区派出所常住户口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等;

3.工作年限在5年以内(工作年限超过5年,从乡镇或外县调入我市城区不超过1年,经所在单位证实,确实无购房能力);

4.在弥勒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在弥勒市区工作的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造血干细胞(骨髓)捐献者、优秀青年志愿者、伤病残退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住房救助人群、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残疾人、困难职工、公产房排危安置户及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置。

(五)申请人为我市脱贫户

1.申请人为“脱贫户、边缘户、监测户”扶贫攻坚对象进城务工,须取得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

2.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农村养老保险);

3.在弥勒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两参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与脱贫户相同,同等条件下根据民政部门救助程序优先安置。

(六)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登记信息及高档奢侈消费品;

2.在弥勒城区有商品房超过规定标准的(见各档次规定);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如农村危房改造、异地扶贫搬迁、美丽家园、棚户区改造等);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未满2年及取得财产、现金5万元以上(含)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方法

(一)下列住房面积必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面积;

2.家庭成员承租的单位、集体公有及公共租赁住房面积;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面积;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面积。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1.承租的私有住房;

2.兄弟姐妹的住房;

3.亲戚、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住房面积一律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包含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3.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4.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三档及以上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申请人为进城务工家庭及外来务工家庭的须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申请人为外来务工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7.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优先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要秉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实原件及其客观真实性,按照以上顺序提交复印件,并将一户一档纸质申请资料和电子版相关资料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凡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应在2023年6月6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外来务工家庭向居住证上所属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初审。社区(村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车辆情况和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张榜(第一榜)公示后(公示期3日),将经公示无异议申请家庭资料以一户一档形式于2023年6月9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审核。

3.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对社区初审上报资料进行复审,对申请书中涉及低保、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到相应部门查询,需在2023年6月23日前提出复审意见并完成公示(第二榜,公示期7日),无异议后将复审意见(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终审。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第三榜,公示方式为市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平台、政府网站,公示期15日);对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反映情况及内容,责令各单位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5.配租。拟在2023年7月14日将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配租。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按照分房通知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取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配租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6.归档。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家庭逐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五、相关单位职责要求

(一)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车辆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登记信息的审核。

(二)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优抚对象的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进城、外来务工申请家庭劳动合同备案、养老保险等信息的查询。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申请家庭房产登记信息的查核。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申请家庭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信息核查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复审、公示、分配和归档。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申请家庭工商营业执照信息的查核。

(七)市残联:负责需特报特批的长期在城区打工,但劳动合同未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的残疾特困申请家庭的审核。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居住低楼层的特殊家庭,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相关重大疾病的医学证明复印件。申请时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摇号确认公共租赁住房位置后补交的,将不予受理。

(二)已经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再重复申请,一经查实,除不予受理本次申请外,还将取消原配租资格,收回其正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家庭成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三)因本次分配房源片区较多,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告知有特殊需求的申请家庭,可在申请书中填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片区,不填写申请片区或所选片区房源不足的申请家庭视为服从摇号结果。摇号后,不服从配租结果的申请家庭,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补交市场价租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价,并取消其配租资格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且5年内不得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让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4.办理租住手续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拖欠公租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强占公共租赁住房的;

7.参加集资建房、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以其它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

9.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烈属、孤寡老人、脱贫户、农转城家庭等住房困难户。

七、加强领导,确保按时按要求分房

(一)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分房工作。在分房过程中,落实“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要秉持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核,严格做好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

(二)严肃分房纪律、严格按照租住条件、时限分房,严禁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对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保证分房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城镇最低及中低收入、进城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

弥勒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873-6164365。

总编/杨锐  

责编/刘勇  

值班编排/孔德云 

排版编辑/邱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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